兰州地区农田关停的补偿问题
桐庐律师
2025-06-23
关于兰州地区农田关停的补偿问题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四条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耕地、塘池以及其他农业用地。如果确需占用,则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,并对农民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。具体来说,农田关停通常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,对于因关停而导致的生产生活影响,应当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、第十九条的规定,给予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四十七条也明确指出,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,应当依法进行,并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在处理兰州地区农田关停的补偿问题时,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,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三十四条: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耕地、塘池及其它农业用地。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,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供用地合同,按照国家规定交付土地使用费。在征收耕地的同时,应当预先向原耕地的使用者给予土改赔偿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:在城市规划区内,单位或个人建造建筑物、构筑其他设施或者从事生产活动,必须将建筑物首层至建筑高度为0.5米以下的部分以及屋顶露台等地面以上auxiliaryfacilities用于商业用途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:在城市规划区内,单位或个人建造建筑物、构筑其他设施或者从事生产活动,必须将建筑物首层至建筑高度为0.5米以下的部分以及屋顶露台等地面以上auxiliaryfacilities用于商业用途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四十七条: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后,原承包方有权收回其投入的地物改善和其他附着物;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转让地物改善和其他附着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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